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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辩护时注意什么,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0 14:39:53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原则主要有:一、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二、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三、定罪量刑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是什么

2,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

法律分析:辩护原则主要有: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

3,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不要抱法条去见当事人,否则体现你不专业、不自信,但你见客户前要做足功课。通过咨询,当事人可以感觉你的专业素养。不要提供违法、违规的主意或者建议,否则,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引发执业风险。不要披露、炫耀自己与办案机关的关系。代理后,我们的压力很大,当事人会要求你利用关系去办案。对于当事人这种提问,我们可以一句带过。对于案件可以做初步的分析、判断,不能承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4,律师对刑事辩护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死刑案件、及时并且慎重处理。 2、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3、咨询的局限: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咨询,了解律师的法律素养、语言技巧等基本功,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 律师的权利 、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 刑事辩护律师 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所以应当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

5,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7、当事人面前无小事,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8、沉稳冷静,忌情绪波动;9、言简意赅,简单明了,不可重复_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6,刑事上诉辩护律师要做些什么

刑事上诉的辩护,即在 二审 案件的审理中的辩护活动,与 一审 所进行的辩护在本质上一样,都是 辩护人 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理由,但是在二审中,辩护 律师 重点需要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方面加以分析说明。那么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需要做些什么呢? 首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辩护人在得到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人为被告人,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协助或是为被告人代写上诉状。写上诉状前,辩护律师应当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作仔细的研究,并对一审案卷仔细审阅,对其所认定的事实和 证据 是否清楚、充实,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适合正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找到上诉的理由。同时,与当事人和一审的辩护律师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可以请求对方提供一些材料,一审的辩护律师是应当给予帮助的。当然,向一审辩护律师请求协助的时候,需要出具相关证明,如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等,如果二审辩护律师和一审辩护律师来自同一律所,那就更方便了。二审的辩护律师需要告知被告人,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 刑罚 ,这是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做完以上工作之后,找到上诉理由的,要写上诉状,并且提出上诉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写上诉状要在一审判决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基础上,在把案件的相关证据、找到的上诉理由加以结合,以上诉理由为重点阐述对象,并提出法律依据和证据来支持上诉理由。 第三,二审辩护律师要积极收集新的证据,提出新的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对的意见,争取二审法院 开庭审理 案件。因为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的 二审程序 开庭审了的几率并不高,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有提出会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意见、对于被判处 死刑 的上诉案件以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才会开庭审理。 第四,二审法院决定开庭了的,辩护律师开庭前要会见当事人,就上诉理由和依据等与当事人沟通,给当事人说一下二审需要注意的事项、要有信心等。 最后就是出席二审的庭审了,二审辩护律师应当了解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如发言顺序、辩护所针对的对象等。

7,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刑事律师辩论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庭审的场面,更是关乎案件结果。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辩论包括哪些内容   刑诉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包括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狭义概念的法庭辩论仅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证人的讯问、发问,其中包含着辩论的成分,举证质证时也存在适度的辩论,庭审结束后控辩双方仍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就未阐明事项进行辩论,因此,“法庭辩论”应当取广义概念,外延向“法庭辩论”的前、后延伸,唯此,才能全面理解法庭辩论并体系化的进行法庭论辩。   概言之,法庭辩论(广义)应当包括“法庭辩论(狭义)前的辩论”、“法庭辩论中的辩论”和“法庭辩论后的辩论”三部分。    二、法庭辩论的基本技巧   (一)辩论前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环节之前是否存在辩论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庭调查的整个环节都存在法庭辩论。在具体谈辩论前的辩论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消除三个误区。   1.庭审关键在法庭辩论   由于我国的法庭审理制度发生过几次变革,最早的时候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辩护人看不到全案材料,后来演变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辩护人在庭前也看不到全部材料,现在又改变为“全卷移送主义”,控、辩、审三方信息上完全对称。不同的诉讼模式导致辩护人在庭前对案情熟悉程度不同,早期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导致辩护人在法庭上无法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充分的质疑,只能把工作重心放在法庭辩论上,形成了“重辩论轻调查”的固有观念。在“全卷移送主义”的模式下,由于司法人员容易形成预断,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辩显得格外重要,仅靠法庭辩论阶段通过雄辩口才力挽狂澜往往是徒劳的。   2.法庭发问不存在辩论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虽然控辩双方不会互相进行论辩,但是通过被告人的口,控辩双方对事实的分歧可以充分展示,在某种意义上看,这也是一种辩论。   再者,法庭讯问、发问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对方的不当发问方式可以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一方可以答辩,这就是典型的辩论了。   3.法庭质证不允许辩论   刑辩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并示明:辩论意见请在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以至于很多律师同行认为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不能进行辩论。这显然是最大的误会。《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可见,举证质证阶段进行法庭辩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十分必要。   关于“辩论前的辩论”。辩护人应当围绕“揭露矛盾”这一中心展开。具体的技巧包括“移的就矢”、“以规为矛”、“出口成剑”和“辩亦有度”等。具体来说,“移的就矢”是指迅速把战场限缩在争议领域,不进行过多铺垫;“以规为矛”是指辩论时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反驳对方的观点;“出口成剑”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不可恋战,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辩亦有度”则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要选准对象,一般不可与审判人员辩论且注意把握辩论火候,适可而止。   (二)辩论中的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毫无疑问是广义的法庭辩论的重中之重,是刑辩律师工作成果和综合实力的集中展现,是法庭审理的“高潮”。如何在这一场重头戏中演的出彩,关键是要掌握辩论的基本要领。   1.优秀辩论的要素   (1)观点准确   辩论三要素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核心是“论点”。观点正确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如果辩护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再高超的技巧也是花拳绣腿,在真刀真枪的比拼中也不可能占得上风。   (2)声音清亮   法庭辩论的形式是靠语言说服他人,表达技巧尤为重要,吐字不清、发音不准者,很难抓住听众的耳朵。声音清晰透亮,每个字都能清楚的传到听众耳中,这才是优秀的表达。   (3)逻辑清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从法律本质的角度剖析。如果从法律观点的表达上看,法庭辩论的关键就是逻辑,缺乏好的论证逻辑,必然导致形散而神更散。没有哪个人会在一场冗长的、毫无头绪的辩论中保持专注。   (4)互动充分   法庭辩论不是一个人的“秀”,在法庭的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法庭辩论高手能够把信息传递给在场的每一个人并与其进行信息交流。   (5)情感充沛   法律人要提倡理性,但要反对冷漠。一个优秀的表达意见者,必然是一个感情充沛的人,他所诉说的文字是有温度的。   (6)立意高远   格局决定格调,格调决定格式。如果说意见结构是格式,那么表达方式就是格调,而让所有法庭参与者都竖大拇指的优秀辩论则取决于辩论者的格局。辩论者绝不是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来和对方争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高度上进行一场殊途同归的非零和抗辩。   (7)对抗适度   如果紫金之巅是西门吹雪和一街头泼皮对决,不可能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纪之战。法庭辩论如果没有对手的“刺激”,只能是一场平淡无奇的交流,适度的对抗是优秀法庭辩论的必要条件,否则法庭辩论就会沦落为一场演讲比赛。   2.首轮辩论要点   (1)熟悉案情   法庭辩论的两个焦点是事实和法律,不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都离不开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因此,任何法庭辩论技巧都得建构在案情之上,脱离案情的辩论就是无源之水。   (2)书面准备   兵法有云,不打无把握之仗,法庭攻防亦然。律师在出席法庭前必须准备好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经验再丰富,诉讼技巧再高超的辩护人也不可能靠庭审的几个小时把所有的辩点整理完善。   (3)脱稿表达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我观点的“矛盾”,既然上面说要“书面准备”,这里为什么又说要“脱稿表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书面准备”是“脱稿表达”的基础,有“稿”才能“脱”嘛。“脱稿表达”是“书面准备”的口语化过程。法庭上的辩论不是一个单项输出的过程,而是“输出-反馈-回应”的过程,辩论者一方面要表达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要留意听众对自己观点的反馈并在继续表达时予以回应,所以必须要脱稿表达,否则无法捕捉到听众的反馈信息,也无法把听众的关注点吸引过来。   (4)归纳分层   法庭辩论要有逻辑和层次,每一个逻辑环节和层次的变换都需要过渡性连接语进行衔接,使得每一个观点都清晰无比。发表辩论观点就像是做一幅山水画,错落有致又浑然一体。   (5)洞悉环境   辩护人最痛苦的是,意见才刚开始发表,法官已经到吃饭的时间了。在法庭辩论中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关切,尤其是审判人员的情绪变化,与其让审判人员郁闷的不得不听三十分钟,不如让他们愉悦的听三分钟。因为三十分钟没听进去三个字,三分钟则可以听明白主要观点。曾经有一个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长要求我8分钟发表完辩护意见,我把12页的意见浓缩成一个发言提纲,7分60秒顺利结束,审判长庭后表示他听的很清楚。如果我一定要讲16分钟,审判长也不一定会打断,但是后面的8分钟能听进去多少就难说喽。   (6)适时互动   有律师朋友问我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审判长与审判员说话不听怎么办?公诉人在对面莫名的微笑怎么办?旁听群众在庭下哄闹怎么办?我的回答很简单:直接和他们交流。比如“刚才审判长在讯问时也问到该问题”、“公诉人在听辩护人发言时哑然失笑,想必是对辩护人的观点有所思考,请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予以回应”、“旁听群众的心情辩护人理解,但案件的事实不容更改”等等,这样的互动必然会把法庭的中心重新集结到辩护人身上。   (7)结论明确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发表辩论观点时必须要把结论说清楚,不能只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模糊性结论,而是要提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明确的要求。   3.第二轮辩论要点   (1)补充遗漏   脱稿表达如果遗忘了辩护观点怎么办?第二轮辩论时有机会补救,可以在此阶段把遗漏的观点补充上去。   (2)针锋相对   经过第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详细阐述,第二轮辩论切忌泛泛而谈,一定要针锋相对,紧紧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3)言简意赅   刑事司法的基本思维逻辑是“复杂问题简单化”,这就需要刑事法律人有“直击本质”的能力。法庭辩论不比谁说的时间长,而是比谁找的问题准,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表达清楚自己的立场。   (4)重申重点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在法庭辩论时是不提倡的。但是,重要的事情说两遍还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如果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此时不宜回答“没有”。而是应该重申一下己方观点,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三)辩论后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还有没有辩论空间呢?说没有,对,说有,也对。如果只有单方向法庭发表意见,则不存在法庭辩论,如果双方都继续向法庭发表意见,则可以说是存在法庭辩论。   1.补充回应   有时候,法庭鉴于时间关系,对某些未辩论充分的争议焦点未安排继续辩论,此时,辩护人可在庭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阐述,以补缺憾。   2.量刑辩论   根据《刑诉法解释》,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可以在庭上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也可以在庭后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为了保持法庭上辩护观点的一致性,量刑意见可以在庭后发表。   3.增加观点   庭后想到新观点怎么办?直接补充进书面意见即可。如果法庭认为需要公诉人回应自然会征求公诉人意见,或者安排第二次庭审。   4.律检互动   律师和检察官既是对手,又是队友,双方基于立场不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常会存在一定分歧,但这不影响两个职业对公平正义的一致追求。控辩双方在庭后完全可以就法庭上未讨论充分的问题进行交流,如果能取得公诉人的支持,辩护意见采纳的几率将成倍增加。   有些大律师每逢谈到诉讼技巧时都会说“最高的技巧就是没有技巧”,翻译的更直白一些就是“无招胜有招”。说这样的话,一方面是表明其在刑辩江湖中一派宗师的江湖地位,另一方面也说出了诉讼技艺已臻化境的真实状态。   “招式”和“心法”是一门绝学的两面,内功心法修炼到一定程度可以创造招式,但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杨过也是在小龙女“跳崖”后16年才创出黯然销魂掌,而他在青年时期凭借黄蓉传授的打狗棒法便击退强敌金轮法王,可见,招式的精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内力不足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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