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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阶段律师要做什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8 09:06:49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最主要的工作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情发生过程,核实犯罪证据。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必须要充分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以保证委托人的法定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2,简述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律师的服务内容有:(一)、公安侦查阶段的律师服务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3.代理申诉、控告;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取保候审。(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4.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5.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6.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书面辩护意见。(三)、法院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1.会见在押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4.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5.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6.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书面辩护意见。7.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有: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二、与公诉机关联系;三、会见和通信;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五、代理申诉和控告;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包括律师接受委托、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会见和通信以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工作。其中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什么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综上问题所述,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咨询所请律师,并相互交流达成意见一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最主要的工作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情发生过程,核实犯罪证据。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必须要充分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以保证委托人的法定权益。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如下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与公诉机关联系;3、会见和通信;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6、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7、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5,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应该做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 七件事应该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 家属等案外人员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如下工作: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 授权委托书 》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 公诉 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 申诉 权和控告权; 8、 刑法 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 罪名 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 自首 、 立功 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 刑事案件管辖 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 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羁押 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 管辖 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 辩护人 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 超期羁押 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 为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进行侦查,搜集证据,而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所以作为一名律师,需要在充分的了解了案情的情况下,才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来保证委托人的法定权益。

6,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有哪些

一、 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有哪些?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有、律师接受委托、与 公诉 机关联系、会见和通信、为 犯罪嫌疑人 申请 取保候审 、 代理 申诉 和控告、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等等。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 罪名 不当、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二、具体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 授权委托书 》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 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 自首 、 立功 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 刑事案件管辖 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羁押 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 管辖 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 辩护人 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 超期羁押 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 为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起诉阶段,直接关系到诉讼案件在司法定性和相关证据的认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和整理相关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辩护操作。

7,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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