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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阅卷笔录怎么写,律师阅卷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6 21:48:00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律师阅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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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是什么意思

2,律师刑事辩护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1、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且核对好证据原件。虽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代为当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当事人想要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辩论或者想要旁听,因此在开庭前最好征询当事人意见,以免开完庭以后当事人对律师有意见。2、再次审查己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列明对方当庭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己方的证据虽然在立案时已经过了严密的考量,但是不排除有疏漏的地方,况且有的证据本身存在缺陷。开庭前要准备好对方在质疑证据瑕疵时已方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不要在当庭被质疑时因事先准备而回答含糊或,回答含糊虽不会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但也不足以让人信服。3、熟悉案件材料,如果把出庭比作一次考试,那么你手中的案件材料就是复习资料。首先你带上庭的材料一定是易于查找的,多利用回形针,便利贴等等辅助工具,特别是材料繁杂的案件,当法官提出一个案卷中涉及的问题时,你能迅速的查找到,给法官一个良好的印象。刑事律师推荐京师律师事务所,京师是最早经国家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可以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刑事辩护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3,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如何做好庭前准备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如何做好庭前准备

4,律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法律分析:(一) 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二) 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三) 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四) 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五) 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六) 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七) 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刑事阅卷笔录制作心得

http://mp.weixin.qq.com/s/cm0Tl23-ykRG2LmL1oCZVg 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不多,但碰到了好几起案卷材料特别多的案件,而作为一名办事认真的律师,就必须将所有案卷材料都仔仔细细至少看上个三遍:第一遍粗读,初步了解案件全局;第二遍细读,详细了解案件过程;第三遍精读,带着案件关键问题读。 但只是读几遍,在案卷上划划重点就可以了吗?就我不多的经验来看,仅做标记显然不够,原因在于:第一,不利于掌握案情。十多二十来本,每本达几百页的案卷,你不做一个阅卷笔录,仅凭标记及折页想达到熟记案情的目的几乎没有可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做一份案卷笔录,还能让你更为清楚地掌握案情。第二,不利于找出突破点辩护。因为案情内容很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案卷内,比如说某毒品犯罪,不同被告人的案卷材料独自成卷,但每个被告人都可能在供述中指认其他被告人的涉罪情况,如果不做阅卷笔录,那么对比每个人的供述就变得比较困难,不利于更好、更直观地找到辩护的突破点。第三,不利于节约纸张及律师减负。案件案卷多的,如果把案卷全部打出来,纸张必然花费不少,律师背着开庭也很累,曾经一个毒品案件,看到某一外地老律师拖着一行李的案卷来开庭,如此看来律师没个好体力也不行啊。所以,为了更好地办案,一份好的阅卷笔录必不可少。 那么一份怎样的阅卷笔录才是办理刑事案件真正需要的呢?怎样才能做一份好的阅卷笔录呢? 当然首先是要读案卷,掌握案情后,找出应当关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作阅卷笔录。那什么叫应当关注的问题呢?不同案件有不同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来说,必须了解涉案公司情况,被告人的涉罪情况,涉罪项目情况等等,首页我一般会插入一个目录,以便查找相关内容。通过下面几张图相信大家更有直观的感受: 阅卷笔录要把应当关注的每个问题下的相关内容全部集中在一起,便于全面掌握案情、直观对比各个证据。 其次呢,阅卷笔录的形式可以有多种,上述提到的是Word版本的,我们还可以通过Excel来实现,如下图: 当然会有人问,如果这么做阅卷笔录,那花费的时间得多长,在之前只能通过拍照来阅卷的情况下,确实这样做也似乎是加重了律师的工作,但现在随着电子阅卷时代的到来,制作阅卷笔录又轻松了很多,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工具将PDF的电子卷转化为Word,然后将相关文字复制黏贴就行了,同时也可以通过截屏的方式插入Word,这样阅卷笔录制作过程就变得既轻松又简单,举个例子: 最后,制作阅卷笔录,我个人的做法是原文摘抄案卷内容,以便写辩护词或发问、发表辩护意见时予以引用。 制作一份详略得当、有利于办案的阅卷笔录有时候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的确能为我们更好地办理案件带来极大便利,甚至当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拖着一大行李的卷宗参加庭审,而你只需要几十页的阅卷笔录就能轻松应诉的时候,你就会非常庆幸做了这样的一份阅卷笔录,这种庆幸恐怕也是我作为律师的成就感之一了。 以上实属个人经验,仅供各位同行参考!

6,阅卷笔录怎么写啊

阅卷笔录 一、制作要点如下: 1.事实类。 2.证据类。 3.法律依据类。 4.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 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2.被告人A×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______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阅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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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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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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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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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期: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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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期:202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