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证书报考条件律师资格证书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陆居民,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与报考律师 practice时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申请执业律师,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明;(2)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通过实习考核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 律师同意接受申请人的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发给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不允许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律师资格证报考条件律师资格证书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 .他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放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地点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自治区所辖县(旗),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的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将报名学历放宽至法学大专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