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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成长,刑事律师如何以专业化获取案源汇法网律师律所可以把自己推广出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9 08:39:48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刑事律师如何以专业化获取案源汇法网律师律所可以把自己推广出去

可以提高执业技能,以过硬的刑事辩护能力取得当事人、司法机关的信任。另外可以通过当事人口碑、开办讲座、各类媒体合法宣传等形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也不是所有大的律师所都给律师案子作的.,刚开始做的律师都存在没有案源的问题,但是有了案子就要好好把握,把它做好做精,这样就为自己建立好的口碑,当事人会给你介绍,并且会有回头客,再慢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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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业务的发展

律师最开始只从事诉讼业务,这是律师的传统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师行业开始出现一些新新业务---非诉讼业务,比如法律咨询,专利申请代理,审计等
律师刚起步时,应该比较全面地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如知识过分单一,今后的业务也很难得到好的发展。比如说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如涉及公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而对公司法知识、知识产权法知识一知半解,就很难处理好这类案件。在此情况下,你可能成为刑案专家吗?再者,律师这个行业,实践性行业,只有尽量多的接触一些案件,你才能不断地成长起来。如知识过分单一,你就很难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供参考。

律师业务的发展

3,我想当律师应该向哪方面发展

做大企业的法律顾问 或给公司做上市 都是比较赚的 刑事律师就别考虑了
自己最感兴趣的。
民事诉讼和民事纠纷。。
考虑法律系呀
要去读律师才行
师是当今社会上缺人的职业之一。也是最热门的职业之一,律师应该是自由职业,如果在沿海城市发展的话,收入是很可观的~~~特别是打民商法官司的律师最为吃香,还有为外企打官司的律师,也十分的不错。 具体的发展,看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了~~~其实要是有能力,没入党的话,我建议去争取给外企做法律顾问,这个是很爽的,绝对的高薪

我想当律师应该向哪方面发展

4,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2013年12月入住合肥现在迅速成长为安徽

根据我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观察,该之所以迅速成长为安徽省第一大所,有以下几个原因: 1、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总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2、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起点高,该所在经开区新城国际租用了整整一层楼作为办公地点,是目前安徽省办公条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3、最重要的是办所之初,就延揽了一批安徽省最优秀的律师加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这批律师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使得该所招聘律师相对容易。比如该所的胡瑾律师是安徽省最优秀的刑事律师之一。加盟该所后组建了该所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使得该所迅速成为安徽省最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聘请到该所的刑事律师为他们提供律师服务为荣。如果该团队没有胡瑾胡瑾律师,这种影响力是无法实现的!
苏义飞律师的辩护尊重委托人意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忽视对当事人有利的酌定情节,敢辩、善辩和明辩。
借款合同没问题,同期利率确实是随着国家调整调整的,但只限于计算利息的期限内其他没有问题,也没有模糊不清可以抵赖的地方还款日期还未到,你要主张权利要等还款日期到了才行ces63是 有盈科律师事务所信息,办理过盈科律师事务所,找了好久也找不到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真难找啊,到处问到底哪里盈科律师事务所,快告诉我盈科律师事务所网址吧,我要盈科律师事务所,后来在这里找到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哪里办理最稳妥,盈科律师事务所找了很多公司,但盈科律师事务所都不是很全,盈科律师事务所也不是绝对的,盈科律师事务所给你地址 你自己看一下吧 里面有更多盈科律师事务所信息,盈科律师事务所,希望盈科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到你

5,刑事律师如何利用证据的矛盾冲突达到辩护目的

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审判阶段开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准备工作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苏义飞,合肥知名律师,执业以来,常年担任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案件近千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各类专业知识,已经走向专业化发展,熟悉诉讼操作规程和技巧,能在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能在艰难中找寻证据,在反复思量中寻求以最佳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作风细腻,思维敏锐,庭审中言语犀利,为人诚恳率直,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苏义飞律师深知律师服务也是服务行业,应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踏踏实实的办理好每一件委托事务,在办案过程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有效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挽回和避免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为委托人规避法律风险为终身的奋斗目标。苏义飞律师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苏义飞律师的辩护尊重委托人意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敢辩、善辩和明辩。

6,如何成为受人喜欢和尊重的律师

(一)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良好的最初印象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接触的第一个对象。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给当事人或者家属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是十分重要的。从心理学角度讲,最初印象的作用本质上体现一种优先效应。当事人往往凭对律师的第一印象来评判律师的优劣,而并不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其他活动为主要评判标准。一旦当事人形成了对律师的良好印象,即使律师在以后工作中略有失误,也不会因此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因为最初印象一经形成,就对人的知觉产生恒常性影响。 那么,如何在第一次会见即深深抓住当事人的心呢?每个当事人或者亲属聘请律师的目的只有一个,打赢官司,而能够打赢官司的律师,必定是有高超水平的律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没有与律师打过交道,他们往往并非掌握评定律师优劣的客观标准,最初只是凭他们自身的感觉来评定律师能力的高低,水平的优劣。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初凭借对律师的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认识来决定律师的取舍。因此,律师应注意充分地表现其外在的气质。 首先,律师应注意仪表整齐。因为,人们往往通过人的魅力来判断律师的能力。头发蓬乱,衣冠不整的律师是很难取得当事人的认同的。 其次,要以友善的态度接待向你求助的当事人或者家属,带着极大的同情心倾听他向你所讲的一切,使他感觉到你是最理解他的人。只有拉近双方的距离,才能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相信一个傲气十足不具备同情心的律师是一名出色的辩护人。 再次,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显示你的才能。通过恰当地发问,透彻地分析,使当事人感觉到你有出众的口才、渊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这时你的当事人会对遇上你这样一个优秀的律师感到荣幸,并对你肃然起敬。 最后,不要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收取高额的费用而炫耀你与法官的关系,这是辩护律师最无能的表现。只有*热情周到的服务,踏实勤奋的工作,娴熟高超的水平取得辩护成功的律师才能真正受到当事人的尊重。 (二)在案件处理方面,律师应处于主导地位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有关问题时应处于主导地位,应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更不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的目的并不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是帮助串供、搞伪证,对于这种无理要求,律师应坚决拒绝,不能为了保持亲密的委托关系而丧失原则,成为当事人利用的工具。辩护律师应让当事人的意志服从于事实和法律,服从于律师的合理安排。 (三)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交往的过程中应平等相待,要语气温和,待人诚恳,不对当事人歧视,尊重他们的人格。被告人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刑事追究,绝大多数人有很重的自卑感,加上侦查、检察人员的严厉审讯,更加重了他们心理的负担。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如果表情严肃、语气专横、盛气凌人,必然会加重被告人的自卑感和畏惧心理,导致出现抵触情绪,不愿向辩护律师讲真话,从而影响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全面了解,造成法庭辩护的被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人,他们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辩护律师要认真听取,尽量满足,对于他们的不合理要求,不能简单地拒绝了事,要耐心地进行解释,使他们理解律师的善良用意。只有尊重当事人的律师,才会受到当事人的尊敬和爱戴。 (四)为了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良好关系还庆注意进行信息、思想和感情的沟通当事人在案件处理期间心理十分焦虑,希望早日得到处理,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通报案件处理进度的信息,交换办案的想法和意见,解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负担和压力。相互沟通是保持相互理解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律师案外的重要工作。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两种基本需求:第一,是物质需求。看守所生活水准低,在押犯人都希望获得高质量物品的供给;第二,心理需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都有思想压力,同时,与外界隔绝,十分孤独,希望律师多多会见,解除思想上的疑虑,求得心理上的慰藉。辩护律师应适当地满足当事人在这些需求,以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 (五)辩护律师应对辩护工作尽职尽责合理地咨询、及时地取证、精彩的辩护是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与尊重的最佳方式。该取证而不取证、该出庭而不出庭的律师,是无法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理解尽了最大努力而没有胜诉的律师,但是绝不能容忍只收钱而不办事的律师。 (六)辩护律师应当诚实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要对判决结果进行不合实际的预测,更不能片面夸大自己的水平和办事能力,做不成熟的许诺。否则,判决结果事与愿违时,当事人及其家属会有受骗之感,进而对律师的名誉进行诋毁。 (七)辩护律师更关心的应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胜诉无望,不需要聘请律师的案件,应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明,让其自行作出选择;辩护律师不能主动提出为当事人输通关系的建议并借此勒索当事人家属的钱财,眼睛向钱看的律师只会受到当事人的鄙视。 (八)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当事人的要求出现分歧,按准的意见办呢?当事人有没有抉择的权利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当事人关系的棘手问题。如果律师按自己的观点辩护,当事人可能不满意,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又违背律师的意愿。我们认为,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第一,当事人的意见明显违背法律、歪曲事实的,辩护律师应劝其放弃,如果当事人一味坚持的,律师应坚持按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辩护人无理狡辩,必然损害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为迎合当事人的心理而毁损多年来获得的良好声誉得不偿失。 第二,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分歧,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的道理,辩护律师应允许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 第三,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意见没有分歧,但是理论上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然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道理的,辩护律师可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 第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虽有可信因素,但无确切证据证实,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辩护律师应按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辩护;为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经律师规劝,当事人放弃主张事实的,辩护律师按照自己的观点辩护。例:被告人张XX被检察院指控用配钥匙的方法入宅盗窃。而张XX称与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是被害人同意其拿东西抵债的,并非盗窃。张XX曾在侦查机关有过盗窃供述,其当庭陈述虽有可信之处,但无证据证实。辩护律师征得张XX同意,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法院考虑到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常规情形少判了3年刑罚。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上诉。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时,律师作出选择的首要依据是,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次,是当事人的意愿;再次,是判决结果。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辩护律师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当事人坚决要求律师服从自己意愿的,是常见的情况。他们或者错误地紧信自己的意见一定被采纳,可以得到良好的判决结果,或者并不考虑结果如何,只是不愿委曲求全。虽然虽然表明律师按当事人意愿辩护往往不能谋求到当事人预期的后果,但是,在讲清利害的前提下,律师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前面提到的第二、第三、第四三种情形下,律师千万不能从善良愿望出发,为了使当事人获得较好的判决结果而自作主张地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否则当事人会把他们自认为获得的“不利”判决(实际是有利的后果)的责任归罪于律师,律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为了获得判决的良好结果,自愿放弃了自己意见的,辩护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意见。 (九)为了加强当事人和律师间的相互理解,辩护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正确地认识胜诉的标准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正确地理解胜诉的标准。他们评价胜诉的标准是:是否达到了他们的满意要求。而这种要求又往往是不合实际的、过分的、偏高的,律师无论如何也无法满足的。在判决结果未遂其意的时候,他们往往指责律师的无能,迁怒于辩护人。 之所以许多当事人对律师不满意,是因为他们对律师的要求和期望过高,而律师无法满足,之所以对律师有过高的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低估了当事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仅凭自我感觉设定胜诉的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见,律师受到报怨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也不是律师没有水平,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对案件的客观后果作出客观地判断。为了使辩护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辩护律师应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作好以下解释工作: 第一,根据案情分析犯罪性质、适用的刑种、刑度,指出量刑的从重情节和不利因素,让其对号入座。第二,介绍社会形势、案件的背景、地区差异等潜在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第三,介绍律师的作用,指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指出,胜诉的评判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胜诉的标志是罚当其罪,劝导当事人放弃过高的奢求。总之,受当事人尊重的律师是那些诚实正直、善解人意、尽职尽责、讲求信誉、水平高超的律师。他们总能与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保持着十分默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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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 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4000元/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
同一个地区、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因为水平、 收案标准、对案件的看法等的不同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报价。 选择律师不能只看价格,要根据与其交流感觉的水平、承诺的服务内容、报价综合考虑。 直接找具体的律师谈吧。
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只能先收费。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收费,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费用,也可以按阶段支付代理费用。关于这个收费标准的问题,不同的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是按阶段来进行的。但总之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实现风险代理,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一般来讲,案件律师费3000-10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你可以与律师确定。
单纯法律咨询 :如果情节明了,案情简单,一般不收费, 重大、复杂 案情在200元以下。 昆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供参照)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2 第三章 收费管理……………………………………………4 第四章 过错责任……………………………………………6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同时废止。
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目前到辩护律师收费原则上也都是协商收费,和你想找的律师具体谈吧
文章TAG: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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