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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律师提问什么,刑事案件家属应向律师询问案件什么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0 22:16:14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刑事案件家属应向律师询问案件什么问题

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家属介绍法律规定可以介绍的案情和内容。有些事情是不能透露的。

刑事案件家属应向律师询问案件什么问题

2,刑事案件请律师问什么问题最重要

我个人认为,第一,要你要详细叙述案件情况,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定性的意见和量刑的可能,如果律师还需要查询书籍才能回答,则可能律师不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应当引起注意;第二,咨询律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如果律师不能够马上向你说明办案期限,或者回答模糊笼统的,则尽量不要委托;第三,如果律师承诺办案结果,或者吹嘘自己与办案机关有关系的,则不要委托。

刑事案件请律师问什么问题最重要

3,侦查阶段刑事拘留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和他见面时可以询问些什么有限制

理论上只要不是串供,造假,就没有限制 。但是实践中,由于此阶段律师与嫌疑人的关系系“提供法律帮助”,委托的权限也是法律帮助,因此应当以此为限。可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所涉及的罪名,拘留的时间及侦查阶段的主要时间节点,是否申请取保候审,侦查人员有无威胁或其它不当行为,告知当事人自己的权利,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向当事人讲解一些必要的法律,如证据的规格等。但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因此一般不宜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干扰侦查,可能对律师自身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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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案件开庭时法官会问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法官不会问太多的东西,大多是公诉人在问,开始会核对身份信息,看是不是这个人,之后公诉人读起诉书,审判人员会询问被告,之后公诉人会对就案件有关的事情向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后辩护人就是律师会再向被告人询问, 之后到了最后有一个被告人陈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一般会问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6,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可以要求律师问你什么吗

摘要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4 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可以要求律师问你什么吗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好 不可以要求律师问什么哦 但可以根据律师合理沟通的 律师会根据情况和经验去问的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所携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第八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七)需要了解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提问的哦 一般会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的 您好,您对我的回复满意的话,希望能在采纳后给我一个赞哦,您的鼓励是我回复的动力哟~~

7,律师会见当事人应注意些什么问些什么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注意什么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2、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二、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能做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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