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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读什么书,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读哪些书准备哪些资料书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5 23:08:38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读哪些书准备哪些资料书籍

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精通刑事诉讼法、刑法、司法解释,但仅熟悉这些是还不够的,关联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精通所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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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读哪些书准备哪些资料

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精通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关联的民事法律规定,只有精通现行法律制度,才能正确的应用法律理解法律,才能结合每个具体的案件分析法律适用,也才能做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专业能力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精确理解和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能力上,分析正确了方向就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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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当律师必须阅读哪几本书

1998年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订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并拟在今后每年以此套律考用书为依据颁布当年的考试大纲,律考命题以该大纲为依据。全套书共有教材七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商事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系列二册;考试大纲一本。之后,每年将根据近一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书进行修订。以上书籍是考试必读的。这套教材考虑到考试的需要,尽量避开了当前的学术争议,主要采纳通说,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问题是很困难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最好还能找来正统的教材来帮助理解。当然,如果考生记忆力惊人,不去理解便强记下来,对付考试也是绰绰有余的。这些书通常会在报名时由报名点向考生发售,各大城市的书店也有售。额 不好意思 这个是我复制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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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学律师需要看什么书籍

1.先看法律出版社的《法理学》和《法律逻辑学》,这两本书才是法律思维的源头。2.之后主要看《民法学》,应对生活的法律问题还需要重点看一些实务类书籍。3.法律入门书籍,建议读《法学导论》4.也可以看《法理学初阶》5.宪法6.民法总论,民法分论,然后看民事诉讼法;7.商法;8.三国(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9.刑法和刑事诉讼;10.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11.经济法12.最后看法理学(比较抽象)拓展资料: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

5,刑事辩护律师审察运用证据指南epub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

《刑事辩护律师审察、运用证据指南》(顾永忠)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1EguY-cCuS7BzvzHU71tWQ 提取码: k89k书名:刑事辩护律师审察、运用证据指南作者:顾永忠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10-11页数:275内容简介:《刑事辩护律师审察、运用证据指南》的写作有两个目的——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看起来好像是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正确定案及如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角度制定的,实际上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被告人等。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更为迫切,律师的诉讼角色更为重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审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并且是一种为辩护做准备的手段,审查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证据为辩护服务。所谓运用证据对干辩护律师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控方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即根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从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见;二是将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在经过认真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或至少没有为控方或法官能够发现的明显问题后向法庭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作者简介:顾永忠,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从事专职律师十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6,想当律师应该先看哪些方面的书

最好的辩护》作者: [美] 艾伦·德肖微茨作者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曾被《时代》周刊列入“未来50大风云人物”,赞扬他是“美国最顶尖的终审律师,司法界的圣犹大”;《生活》杂志说他是“刑事司法体制的偶像破坏者和鞭策者”......他代理的许多大案,都成为人类历史的经典案例。本书是德萧维奇的法庭辩论实录,每个曲折的案子几乎都是一部惊悚小说。他在法庭中力挽狂澜,既为弱者伸张正义,也为受争议的人辩护,在精彩动人的情节中反映出真正独立的司法精神和对美国司法体制的批斗。2.《天在看》作者:郭国松本书作者为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21世纪法律与新闻研究中心主任,本书是作者根据1995年的上海滩梅氏兄弟谋杀妻嫂案所改编,按照作者的说法:“由于小说太接近原型故事,我甚至想到了被控诽谤罪的危险。”生活在大都市的美貌少妇古美琳,扎着一根又粗又大的辫子,既是邻家小妹,又像个腼腆的“乡下小媳妇”。她原本温和的性格,天使般的面孔,时常让男人们神魂颠倒。一个雷电交加、暴雨倾盆的夏日,古美琳在自己的家里身中数刀,倒在血泊中。她没有死。可是,无论面对警察还是家人,她却三缄其口,不肯说出凶手是谁。四个多月后,她突然向警方指控丈夫就是杀人凶手。铁骨铮铮的大律师高力仕拍案而起!他带着两个助手,对凶手穷追不舍。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桩孽情渐渐浮现出来……人作恶,天在看。权力、金钱、肉欲下的人性极恶,最终走向毁灭。3.《律师之道》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本书是针对新入所律师的基本技能培训。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律所的翘楚,在律师业务领先的同时,还建立了系统的内部培训体系:不仅有针对初级律师的基本技能培训,还有针对中级和资深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技巧培训,以及所有律师参与的热点法律问题讨论和业务交流,从而不断提升君合律师的执业水平。通过阅读本书,能看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对当前热点法律问题的理解与把握。

7,有专业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在吗

推荐个人看过的辩护实务书籍:《 刑事辩护与代理的40个要点》、《找到辩点:罗力彦的23个辩护攻略》《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也可以参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 收 案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第二节 审查管辖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七十一条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七)是否有立功表现;(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第七十八条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第七十九条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第六节 出庭准备第八十一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第八十二条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一)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第八十四条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第八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第八十六条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第八十七条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第七节 法庭调查第八十八条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第八十九条 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第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第九十一条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第九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第九十五条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第九十六条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第九十七条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第九十八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第九十九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第一百条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一百零一条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零二条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第一百零三条 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第一百零四条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第一百零五条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第一百零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第八节 法庭辩论第一百零九条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第一百一十条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第一百一十五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第一百二十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委托手续。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第一百二十三条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第一百二十四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一百二十五条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的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第一百二十七条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第一百二十八条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第一百二十九条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第一百三十条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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