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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了要跟律师说什么,后天开庭了我该怎么说律师帮帮我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3 13:55:07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后天开庭了我该怎么说律师帮帮我吧

民事案件,不会构成诈骗,更不会判刑。原告得提供你借钱的证据,否则法院很难采信。
首先他提出的是一个民事借贷诉讼,不涉及刑事责任,所以你现在还不用担心判刑之类的。 我觉得你要是请个有经验的律师没准这钱就不用赔了,这个案子还是有的打的。
给不给钱,要看你们怎么协商。从我的经历来说,没有被解除过代理,但是,如果有一天被解除了,如果我出力了,我要收费的,但是要适当,如果真是自己顾不上,没用心,那就很丢人了

后天开庭了我该怎么说律师帮帮我吧

2,因刑事被公诉了请律师的时候要不要将犯罪实情说给律师听告诉律师实

1、首先你应该信任自己的律师;2、同案情有关的事实最好如实讲给自己的律师知道;3、律师有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不会随便透露相关案情。

因刑事被公诉了请律师的时候要不要将犯罪实情说给律师听告诉律师实

3,刑事案件已经提交上检察院请问请律师的话可以做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可以委托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这么些问题归纳一个,你们聘请一个律师,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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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开庭后律师可以和法官沟通吗

可以。开庭后,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向法官就案情反馈意见。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开庭后原告需要说话么还是律师说

法律分析:可以选择说,也可以不说,选择权在您手上,如果觉得律师已经说的很全面了,那可以选择不发表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刑事案件律师会见请律师带话都带些什么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转达家属的意见,同时了解案情,但不能带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7,一个人犯罪后聘请律师是否必须全部实情告诉律师

一个人犯罪后聘请律师,是否必须全部实情告诉律师?明确请律师的目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犯罪人请了律师,这个律师就得为犯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了解犯罪事情的详细经过、查找尽可能多的目击证人证物、寻查相关的最适合的法律条款……从而帮助犯罪人达到:维护诉讼权利和其合法利益。一个人犯罪后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经聘请律师,那么为了让律师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好还是将与案情有关的所有事实都如实相告吧。当然,与案情无关的就不要告诉律师了,作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也不希望你告诉他。首先,你只有将与案情有关的所有事实都告诉律师,律师才能制定出最适合你的辩护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既然请了律师,如果不把本案的所有实情告诉律师,律师就无法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当然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像打仗一样,敌情、我情不明,这仗就没法打。律师对事实一无所知、或者只是了解点皮毛,到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很可能是隔靴搔痒,不着边际。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禁不起推敲。不知道是律师不认真准备预案,还是事先就不熟悉案情,还是被告人误导了律师。是否必须全部实情告诉律师?至于是否应该把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告诉律师?那要看他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程度深浅。但在开庭之前,犯罪嫌疑人收到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之后,就应该立即将指控他/她犯罪事实的真象原原本本告诉律师,对指控提出异议的部分,要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让律师紧急调查取证。这样的话,律师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去紧急调查取证,人证,物证,都十分重要。以便于律师为他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从轻或减轻提供法律帮助。

8,认罪认罚开庭要说什么

法律分析:简化审对被告人认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对指控基本犯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的事实着眼点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实,是否“基本”、“重要”、“主要”,关键看其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只有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无异议才构成被告人的认罪。如果是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异议,表明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存在重大异议,就不能认为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9,开庭法官讲些什么

  模拟法庭庭审记录  案由:  开庭时间:2008年1月14日 开庭地点 :  组成人员: 审判长 吴云剑  审判员 金丹丹 张倩  书记员 何海燕  公诉人 包书娴 黄玉娅  被告人 郑慧  证 人 钟春艳 张婷婷 朱家言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何海燕):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何海燕):大家坐下。  书记员(何海燕):(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郑慧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一、开庭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开庭。(敲法槌)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慧因持弹簧刀将石尉刺成重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郑慧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  审判长(吴云剑):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郑慧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郑慧):是的。  审判长(吴云剑):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郑慧):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郑慧):1987年2月19日 21岁  审判长(吴云剑): 籍贯?  被告人(郑慧): 浙江省余姚市  审判长(吴云剑):文化程度?  被告人(郑慧):初中  审判长(吴云剑):工作单位?  被告人(郑慧):无业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被告人(郑慧):余姚市三七市镇三七市村  审判长(吴云剑):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郑慧):2007年12月20日  审判长(吴云剑):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郑慧):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  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吴云剑、金丹丹、张倩组成,由吴云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何海燕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包书娴、黄玉娅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吴云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理由:(略记)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郑慧):不申请。  审判长(吴云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郑慧辩护的是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丰平,被告人郑慧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郑慧):同意。  审判长(吴云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郑慧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郑慧):听清楚了。  审判长(吴云剑):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包书娴):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  被告人郑慧,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郑慧):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吴云剑):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郑慧):有。  审判长(吴云剑):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包书娴):有。2007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你在什么地方,做什么?  被告人(郑慧):我在赛德广场的心灵之约酒吧和朋友喝酒。  公诉人(包书娴):那你喝完酒后做了一些什么?  被告人(郑慧):喝完酒后已经很晚了,我也喝的烂醉,只记得刚走到酒吧门口的时候就有一个人撞上来,我就不知道为什么的很恼火就和他打了起来。  公诉人(包书娴):被告人郑慧,你在两个人扭打期间用弹簧刀刺伤石尉,是否属实?  被告人(郑慧):是,但是是他先刺我的。  公诉人(包书娴):他刺你哪?  被告人(郑慧):大腿。  公诉人(包书娴):那把刀是谁的?  被告人(郑慧):是他的,我从他手上抢过来的。  公诉人(包书娴):你们为什么争执?  被告人(郑慧): 我喝醉酒了,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吴云剑):可以。  公诉人(包书娴):被害人,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郑慧对你实施伤害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石尉):那天,我去酒吧找人到门口不小心将郑慧撞倒,然后他一起来就开始骂我,并且动手动脚,还打我,我拿出刀想吓唬他,但是刀被他夺去了。  公诉人(包书娴):是谁先推了谁?  被害人(石尉):我不小心撞到他,他一站起来就开始破口大骂,骂的很难听,并且连推带打。公诉人(包书娴):你为什么拿刀出来?  被害人(石尉):因为他打我,我打不过他,就想吓唬他让他不要打了。  公诉人(包书娴):他一共刺了你几下?  被害人(石尉):两下,但是第一次被我躲开了。  公诉人(包书娴):在他打你的过程中,有没有他人看到?  被害人(石尉):有,我看到有人在旁边。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你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李丰平):有。被告人郑慧,你和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郑慧):不认识。  辩护人(李丰平):你们有没有发生冲突?  被告人(郑慧):有。  辩护人(李丰平):原因是什么?  被告人(郑慧):因为当时我喝醉了,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李丰平):被告人你身上的伤是由谁造成的?  被告人(郑慧):是由石尉造成的。  辩护人(李丰平):他用什么方法使你受伤?  被告人(郑慧):是用刀刺我的。  辩护人(李丰平):那刀是谁的?  被告人(郑慧):是石尉的。  辩护人(李丰平):石尉身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被告人(郑慧):是我刺的,但是是他先刺我的,我为了保护自己刺了他一刀。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请举证。  公诉人(包书娴):请法庭允许传证人钟春艳出庭作证。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钟春艳到庭。(法警带证人钟春艳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人(钟春艳):21岁。  审判长(吴云剑):民族?  证人(钟春艳):汉族。  审判长(吴云剑):在何单位工作?  证人(钟春艳):家庭主妇。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证人(钟春艳):余姚市拧沙县河村22号。  审判长(吴云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人(钟春艳):清楚。  审判长(吴云剑):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  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包书娴):清楚。  辩护人(李丰平):清楚。  审判长(吴云剑):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包书娴):证人钟春艳,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钟春艳):当时我路过心灵之约酒吧,看到两个人在争执,其中高的那个刺了矮的那个人,矮的人闪开了,我因为害怕所以快速走开了。  公诉人(包书娴):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李丰平):是的。请问一下证人,请问当时大概几点?  证人(钟春艳):大概是凌晨2、3点吧。  辩护人(李丰平):那当时的光线如何?  证人(钟春艳): 虽然有路灯,但是比较昏暗  辩护人(李丰平):那么在当时的光线下你能确定是被告人在刺被害人吗?  证人(钟春艳):我看到个子比较高有挥刀刺比较矮的但不能确定是否有刺到。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 、审判员 ,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郑慧):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李丰平):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钟春艳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包书娴):有,请法庭允许传唤证人张婷婷出庭作证。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张婷婷到庭。(法警带证人张婷婷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人(张婷婷):21岁。  审判长(吴云剑):民族?  证人(张婷婷):汉族。  审判长(吴云剑):在何单位工作?  证人(张婷婷):家庭主妇。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证人(张婷婷):余姚市拧沙县河村7号。  审判长(吴云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人(张婷婷):清楚。  审判长(吴云剑):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  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包书娴):证人张婷婷,请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张婷婷):我看到两个人一个倒在地上,一个站在旁边。  公诉人(包书娴):站着的人手上有拿刀吗?  证人(张婷婷):我看到他手上有拿刀。  公诉人(包书娴):当时旁边还有人吗?  证人(张婷婷):没有。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被告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郑慧):不需要。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李丰平):有。请问一下证人,请问当时大概几点?  证人(张婷婷):大概是凌晨2、3点吧。  辩护人(李丰平):证人,当时的光线条件怎么样?  证人(张婷婷):当时光线比较昏暗。  辩护人(李丰平):那你有没有看到是谁手上拿着刀?  证人(张婷婷):是高的那个。  辩护人(李丰平):在当时的情形下,你是否确定他手上拿着的是一把刀?  证人(张婷婷):不是很确定,反正他手上拿着东西。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 、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张婷婷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包书娴):有,请法庭允许传唤证人朱家言出庭作证。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朱家言到庭。(法警带证人朱家言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人(朱家言):21岁。  审判长(吴云剑):民族?  证人(朱家言):汉族。  审判长(吴云剑):在何单位工作、任何职位?  证人(朱家言):心灵之约酒吧的保安。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证人(朱家言):余姚市拧沙县河村28号。  审判长(吴云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人(朱家言):听清楚了。  审判长(吴云剑):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  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包书娴):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人(朱家言):当时两个人都负伤倒地。  公诉人(包书娴):当时他们是清醒的还是处于昏迷状态?  证人(朱家言):高的那个人在地上又滚又叫。矮的那个在地上呻吟。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是否有问题要对证人提问?  辩护人(李丰平):有。当时你有没有看到谁的手上拿着刀?  证人(朱家言):当时情况紧急,我也没有注意。  辩护人(李丰平):那你有没有看到地上有刀?  证人(朱家言):没有。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吴云剑):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包书娴):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审理郑慧故意伤害一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 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支持诉讼,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共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经过举证阶段虽然当时光线昏暗,但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身高差异较大并不影响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辨别,并且虽然三位证人都没有完全目睹犯罪的全部过程,但是三个人的证词已经形成了一条锁链以证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人郑慧在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刺成重完全出于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经过以上大量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并实施自我伤害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对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第三.关于量刑方面,由于被告人企图掩盖罪行并且拒不交待案件事实,故在量刑时应依法判决.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郑慧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慧):有意见。我腿上的伤是我和石蔚抢夺倒的过程当中石蔚刺到我的,是他先象我袭击我才处于正当防卫刺伤他的。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李丰平):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慧之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了履行律师的职责,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所有的案件材料,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对于本案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仪时考虑。  公诉书中认定郑慧因与石尉发生冲突而故意将其刺伤,同时用刀刺自己以伪造正当防卫的假象,证据证明力不够,证据间缺乏有效明确的联系性。证人钟春艳在案发现场虽看到有打斗的现象但是由于当时距离较远且当时已是凌晨2、3点光线条件极其不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视力是很难确定当时的情况的。同时对于证人张婷婷的证词而言同样是因为距离和光线问题无法判断我的当事人是否有拿刀。而保安出来是两人已经双双到底更加不能证明谁先刺了谁!对于我的当事人腿上的上很可能是在张婷婷走后石尉刺的虽然当时他已经到地但是不能证明他到底有否反抗的能力。同时对于专门机关的鉴定报告来看刀上指纹模糊且双方衣物上有喷溅以及擦拭的血液,因此无法通过此证据来证明公诉人的公诉内容。显然这一系列的证言证据缺乏内在的联系性。无法确定当时的真实情况。  而公诉人对这一系列的证据的内在联系性只是凭借主观的常理加以联系,因此缺乏证明其联系性的佐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疑案从无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所诉,公诉书中认定的郑慧的犯罪行为是缺乏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不能予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真实情况的的条件下不能认定郑会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被告人郑慧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郑慧无罪。  审判长(吴云剑):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郑慧):同意。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包书娴):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李丰平):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由被告人郑慧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郑慧):我当时由于和石尉发生矛盾而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我在这个我成当中并没有首先刺石尉,因为刀是他的我不可能首先动刀的,我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这一点,同时我想强调的是虽然石蔚身上的伤是我造成,但是我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原因,他当时用刀威胁到了我的生命我为了保命只好刺了他一下。所以我希望法院可以判我无罪。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五、宣判  书记员(何海燕):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  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浙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郑慧 男 1987年2月19日出生 浙江省宁波市人 汉族 初中文化 无业 住址:余姚市三七市镇三七村22号  辩护人:宁波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丰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2007年11月20日,被害人石尉被郑慧用弹簧刀在赛德广场的心灵之约酒吧门口刺成重伤,郑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解:并没有首先刺石尉,因为刀是他的我不可能首先动刀的,我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这一点,同时我想强调的是虽然石尉身上的伤是我造成,但是我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原因,他当时用刀威胁到了我的生命,我为了保命只好刺了他一下。希望法院判处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郑慧因与石尉发生冲突而故意将其刺伤,同时用刀刺自己以伪造正当防卫的假象,证据证明力不够,证据间缺乏有效明确的联系性同时对于专门机关的鉴定报告来看刀上指纹模糊且双方衣物上有喷溅以及擦拭的血液,因此无法通过此证据来证明公诉人的公诉内容。显然这一系列的证言证据缺乏内在的联系性。无法确定当时的真实情况。  上述事实,有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弹簧刀,和对被告人的腿伤的伤口鉴定报告,以及3位证人的出庭作证的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检察院还提交了被告人郑慧和三位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他们的身份属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认为虽然当时光线条件较差且没有证人看到事情的全过程。但是,因当时的环境而言,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可能性较小,通过对证人证词的分析。本院认为,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更具联系性,其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辩护方。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考虑到被告人郑慧因为有饮酒的事实可能对其作案的目的有所影响,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慧有期徒刑3年。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送达当事人手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吴云剑  审判员:金丹丹 张倩  (院印)  2008年1月 14日  现在我宣布 :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坐下。  本件与原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何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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